Q: 律師您好~
請教您:
1、公司可以和員工商議後談定無薪休假嗎?如果可以,無薪休假時期的長短有無限制?
2、公司可以和員工商議後,讓全職工作轉任part time工作?
3、請告知相關法令之規定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1、若您說的無薪休假,其「休假」為勞動基準第三十六條所定的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的休假及第三十八條 所定的特別休假,按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其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不得由公司和員工商議無薪休假。其休假例如工廠本來固定星期一不用上班,後因生產量未達標準為減少成本,工廠老闆和員工商議每個星期除了星期一外多休一天假,屬這種情形的話,即可商議無薪休假。
2、勞基法並沒有強制規定,故如果雙方同意的話,基於契約之自由是可以讓全職工作轉任part time工作。
以上答覆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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