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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續問:關於侵佔之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共同分擔

續問:關於侵佔之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共同分擔


不OOOOOOO 發問於 2006-04-27 | | 媒體文教業

Q: 謝謝林賢宗律師的回覆

但據我瞭解,現在C 與他的兄弟都被A夫妻告侵佔,兄弟兩人都被通緝。所以我根本無法找到他們來替我作證。再者,現在A夫妻的律師硬說就算我沒有在保管條和支票上簽名,但是幫C還珠寶及轉交支票的都是我。所以我一定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

不知道對方這樣的說法在實務及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腳?

還有一個問題是:我對財務管理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撤銷委任之意思表示,對方會不會有理由告我違約。因為他們在恐嚇我的當時有錄音,並且在一開始錄音的時候,對方還特意強調「我沒有逼你簽這份委任書」之類的話。


勞煩律師的再次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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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先生:
告人侵占的人自己要負舉證的責任,而不是被告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侵占.您只是幫C還珠寶及轉交支票.這兩點沒有一點可以證明您有侵占行為,頂多是您有受託還珠寶及轉交支票而已,和前面的侵占珠寶行為並無相干,如何能從此二行為來證明您與C及其弟有侵占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實令人懷疑.您與被害人不識,被害人非因您之故而將珠寶交C保管,您在場既無任何言語動作讓被害人將珠寶交C保管,事前對於此事又不瞭解,自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言,被害人(證人)並不能憑空想像以推測之詞入人於罪(刑事訴訟法第160條),因此對方如僅以此為理由推測您與C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證據似嫌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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