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教各位專業律師
1、市面上未出現的營業方式或是背後的特殊運作流程是否可申請專利?
2、為了保護營業秘密,在尋找合夥人或是雇員時,應如何做才能保障我的創意不被利用?
3、對於已經是「合夥人」和「雇員」的營業秘密合約,應該怎麼寫才能保障我的創意心血不受拆夥或是離職而造成損害?
萬分感謝您撥空回答!
A:
您好!試行回答如下:
一、按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因此,營業方式或其背後之特殊運作流程,因在性質上屬於單純之智慧、思想結晶,而與「自然法則」之應用無關(除非涉及物品之製造技術與流程),原則上不得申請發明專利,自亦不得申請新型或新式樣之專利。
二、為保障您的創意不受利用,或不因合夥人或受僱人離職而受有損害,可於內部契約上,訂定關於保密、相當期限內競業禁止、禁止為上述相同營業方式或特殊流程之利用與違反時損害賠償金之約定等約款。
三、同二部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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