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已於10年前停業
在公司名下車輛欠繳牌照稅,累計4萬8,488元
但公司已無任何資產
現行政執行署發函給負責人要求提出報告
否則將限制出境並拘提管收
該車輛由另一股東駕駛現已報廢
請問負責人一定要出庭提出報告嗎?
否則會被限制出境並拘提管收嗎?
謝謝!
A:
一、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第17條及第24條等規定,公司之負責人有依行政執行處之通知配合到場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陳述之義務,如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又不依命提供相當擔保或於期限內履行,再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顯有逃匿之虞,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為拘提,並於訊問後進一步聲請管收。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確有關於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規定,惟該法另有關於「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之限制,而依財政部訂頒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目前關於欠繳之應納稅捐,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時,始會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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