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家新成立小公司做室內設計
日前資遣一名員工
原因為上班不準時、工作不盡責
常請假未先告知,還遺失公司衛浴配件價值26000元
他是12/21日離職,來公司5個月
我有支付遣散費,也開出離職證明
因員工表明他要領失業給付
但他卻向勞工局檢舉未支付預告十天的工資
我已告知他三次我要資遣他,公司其他人也都知道
只有他說不知道
但在勞工局說法我未正式告知
請問我該如何做?
站在資方立場,我該付的都有付!
謝謝您的回復
A: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另依第18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因此該員工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而遭解雇,則貴公司並無給付預告工資或資遣費之問題。
所以去勞工局協調時,可以就解雇的事由加以說明,並表達無給付預告工資之問題。
以上意見,供妳參考。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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