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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毀損債權和解一事


張OO 發問於 2006-04-26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我是原告,因債權問題告對方損壞債權,在刑事庭上當法官的面有和解,亦有寫成筆錄簽名,但當時有被討價還價,所以現在回想有點不甘心,如果說對方還了那筆錢(原債權加上一些我提出法律訴訟的補償),1.我不想撤銷刑事告訴,甚至想繼續告對方會有什麼結果發生?2.刑事告訴撤銷,但可以再另外主張我的債權憑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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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張先生:你好!
刑法毀損債權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既然你已當庭簽名和解,我想法官應該會在筆錄上載明撤回告訴,否則法官應不致於多此一舉作和解筆錄要你簽名.因此請你詳閱筆錄內容是否有此記載,如有,則撤回已成定局,如對方未依和解筆錄內容還你錢,請你依筆錄內容請求執行即可.如執行不到,可要求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等待對方有財產時再行請求執行.至於刑事告訴方面,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二項之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之規定,你是不得再行告訴的.如再告,檢察官會依同法第252條第五款之規定處分不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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