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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朋友牽連的侵佔案及黑道恐嚇


不OOOOOOO 發問於 2006-04-25 | | 媒體文教業

Q: 諸位律師,本人無端被捲入一場官司並遭受黑道恐嚇,看到此網站上各位律師對每位提問者的仔細回答,希望也能在此尋求諸位的解惑。

茲就侵佔一案做以下描述:
告訴人: A 夫妻
被告: B (我本人),C (實際與A夫妻產生侵佔糾紛之人)

1. A,B,C之關係:
A夫妻與C均以經營珠寶為業,平日有同行業務往來。B與C為普通朋友,現B為C之債權人之一。A夫妻與B在此案發生前互相並不認識。

2. 案由:
a.) 經營珠寶數年有成之C於民國94年1月間向B聲稱其生意突遭資金周轉困難,急需親友相助遂向B做出借款請求(一百多萬)。因數目之大,B有所遲疑。C為取信於B,向B聲稱其資金短黜之情事從未發生,若B不相信,C可介紹生意及私交往來頻繁的A夫妻給B認識以證實其言。因此,C於同一月底介紹A夫妻給B認識。在見面前,C向A夫妻說明其借珠寶寄賣之請求。在A夫妻答應之際,C遂以認識新朋友並見識其良好信用及人脈關係之由,希望B能一同前往A夫妻之住所。到達A夫妻家後,此夫妻即拿出自稱500萬之珠寶飾品交付C寄賣,同時,雙方並簽下保管條(強調! B並無在保管條上簽名)。此後,C一直向B誇耀能向A夫妻借到如此高價值之物品卻無須支付任何訂金或擔保品,再再證實C之良好個人信用。B在不疑有他之下遂答應C之借款請求。

b.) C於94年4月間向B提起A夫妻之事。C稱A夫妻突然急欲要回寄賣之珠寶,但C手上只有一部份,另外一部份正在南部做銷售展示。因此,C在分身乏術下,請求B先行代為還A夫妻一部分之珠寶。B心想只做單純點收,遂答應C之請求。又過數週,C稱向A夫妻所借之最後一批珠寶已脫手賣出,因此,將改以付款方式償付A夫妻。再者,C又以身在南部為由,請其胞弟開具支票(公司票),請B再次代為轉交給A夫妻。B再次答應幫忙的原因係A夫妻之一為外籍人氏,不懂中文。C之胞弟以其不會說英語為由,請求B代為向A夫妻翻譯說明C之近況。基於私誼,B再次答應並轉交C胞弟所簽發之支票予A夫妻。

c.) 數月後(94年10-11月),C不知為何開始漸漸消失音訊。同時,A夫妻向B聲稱C兄弟所簽發之支票已跳票。震驚之餘,B遂向C提出償還借款之請求,不料C從此音訊全無。此後,A夫妻便以B和C共同侵佔其珠寶之由提出刑事告訴。本人為此蒙受不白之冤,原本以為應訊偵查庭時釐清案情後,便可還我清白。但就在94年3月前往偵查庭的同一天,發生了“恐嚇”一案。

茲就恐嚇一案做以下描述:
告訴人: B (我本人)
被告: A夫妻,D (財務管理公司經理)
案由:
a). A夫妻及B前往偵查庭應訊時,C並沒有出現。就在做完筆錄後,B自行離開法院途中卻遭A夫妻及其所指派之D及另外一名不明人氏圍住。D拿出A夫妻之委任書向B宣稱B為A夫妻之債務人之一,B必須償還所有欠款。B據理力爭並強調自己也是C周轉不靈之受害者之一。

b.) A夫妻在得知C也積欠B百萬元之餘,遂要求B把C欠B之債權委任D進行索取,若D向成功向C討回債權,B需支付D所有債權百分之50作為酬庸。B明白表示不願,接著,A夫妻一行人便對B說出 “我們在法院和黑道很有都有勢力,你如果不跟我們配合,我們一定會告到你坐牢還會叫黑道找你…”等話語,並拿出一包黑色手提包說“你知道這裡面是什麼吧,很重的…”。B當場害怕不已,在考慮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之下,遂簽下委任書以求脫身。(當時D並把C簽發給B的支票正本拿走。)

c.) 之後,在親友的建議下,B到警局對A夫妻及D提出恐嚇告訴,並寄發存證信函給D撤銷委任之意思表示。 報案至今已約一個月,心中恐懼仍揮之不去,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1. C已經被通緝,現在無法找到他對證。A夫妻現在一口咬定我是共犯,我被起訴的可能大嗎?
2. 我對A夫妻及D的恐嚇告訴是否有成立之可能?

謝謝各位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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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B先生:你好!
1>關於你被告共同侵占之問題,你雖陪同C至A處,但你非受A寄賣珠寶之人,你也未在C的保管條上簽名,因此應無共同侵占之問題.因侵占罪係以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你既未持有A之珠寶,應無侵占之問題.且本件C既有簽發支票予A,縱然退票,是否成立侵占,亦有問題,你可以就未在保管條及支票上簽名,來辯解與C的行為無關,C雖失蹤,但可請C之弟作證,應可釐清事實才對.
2>關於恐嚇之事:如其所為之言語舉動(叫黑道找你,又出示提包暗示手提包內有槍)足以使你產生畏懼心而交付C的支票予彼,理論上應可成立恐嚇罪,剩下的是舉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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