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會計於去年無預警離職並把公司所有會計資料銷毀
後經清查發現從到職日後即陸續利用職務之便
把公司款項匯入私人帳戶,總計約200萬左右
他在出事後旋即出境美國(買單程機票)
本想與家人聯繫請他們出面解決
但家人方面要求必須當事人出面才要解決
現因為有6個月的追訴期
時間緊迫所以不得已想訴諸法律
這也是我們不願意做的
請問:
1、他所犯下的是否為侵占罪?還是另有其他罪名?
2、我們需要準備何種資料呢?
請告知,謝謝您的回復
A:
1.所犯法條應為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又視其具體犯罪行為可能還會另涉及偽造或登載不實相關罪責。
2.訴訟所需資料,包括僱用任職証明、相關會計資料、匯款紀錄等等,凡是能證明其犯罪行為的資料愈是詳盡 愈是有助於司法追訴。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