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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則交通法規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6-04-25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在此我想詢問一則本人親身遇到的交通小事故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昨晚(04/24)我騎機車路經一路單行道時,看到對面駛來一輛箱型車(這點確認對方汽車駕駛違規在先),然後我減慢車速並準備與對方會車(路面寬度絕對可以進行汽車與機車的會車),可是該車駕駛不知何故將車衝撞我,所幸其車速不快,本人左腳明顯扭傷(但沒有明顯外傷),機車沒事,事發後現場對方不但沒道歉,還仗勢人多而出言不遜與恐嚇,由於當時有兩位目擊者,但都不願意替本人作證,所以本想走法律途徑,且會擔心被撞之左腳事後有後遺症,可是想想勝算不大,所以讓當場對方揚長而去.請問:
1.以本人所遭遇的情形而言,如果當時找警察來處理的話,我會受到哪些相關法律的保護呢?
2.由於當時對方有恐嚇我的言語,因而導致我心理受到害怕,所以我不得不讓對方離開,請問此時我將車號記下後在報警處理,能否構成對方"肇事逃逸"的要件?(因為我當時現場無任何有利證據證明)
3.懇請律師能否建議民眾,下次遇到本人類似情況,有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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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陳先生:你好!
1>對方違規駕車逆向行駛而將你腳撞傷,如有告訴,對方之駕駛應可成立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如為普通過失傷害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五百元之罰金.如對方為職業駕駛(如計程車司機),則為業務過失傷害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銀元以下罰金;民事方面另須賠償醫藥費,精神慰藉金,不能工作損失及增加生活需要之支出等(民法184,191-2,193,195條).
2>至對方有無肇事逃逸,須視對方知你受傷與否為要件,如明知你受傷而仍棄之逃逸,即可成立刑法185-4條之肇事遺棄罪.另若對方之恐嚇係以加害你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視恐嚇內容而定)恐嚇你不得報警,否則要對你如何,使你心生畏懼,而遲延報警或不敢報警,參照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113號判決即屬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行為之範圍.
3>民眾碰到此種情形,雖不得已而讓對方離開,仍宜當場記下對方車號,隨即打電話報案,並請目擊證人作證.如傷勢嚴重.當通報119送醫並請人代行報案.或事後補行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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