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姊夫 已於該公司服務21餘年
但於今年資方已因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而被開除
〈因當時年邁母親生病,要照護其起居,也因不知其法規而被開除〉
面臨中年失業及剩3年多就能領到的退休金也泡湯了
於是到勞工局諮詢
勞工局告訴我們可以向資方請領近5年未給付之休假、例假日、國定假日近51萬元
但經勞工局第一次及第二次協調,資方均不給付
並表明要告勞工局宣導不週,讓他們不知此規定而蒙受其害
今年11月於地方法院
資方改口說姊夫與他有協議不拿休假、例假日、國定假日
而法庭也認為我們有可能為了退休金而與資方做此協議
因我們拿不出具體證據而宣告敗訴
現想再上訴〈因為勞工局認為我們一定會勝訴〉
可是面臨法院都是資方的熟人及姊夫拙於言詞
很怕將再次敗訴,真的惶恐!
懇請為其釋疑,或有其他個案能讓我們佐證,將不勝感激,謝謝!
A:
基於主張積極事實者負舉證責任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原則上資方應負協議存在之舉證責任,而應為台端姐夫勝訴之判決,然判決結果卻非如此,除判決有違誤而可上訴救濟外,可能有其他事實未於台端之問題中表明,建議 台端向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提供法律服務者,尋求律師之協助,希望台端之問題可順利解決。
松濤法律事務所
余景登律師
2008/01/14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