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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摩公司任意取消本人所購之服務?


洪OO 發問於 2005-09-21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目前從事網路拍賣,是奇摩拍賣上的賣家,最近刊登的拍賣商品都被奇摩下架了。
奇摩說:有人檢舉我違反商標著作權,好像是說產品有侵犯他們的權利,但明明是沒有,檢舉人長久以來就一直不斷用各種方式打擊我,但對方跟奇摩檢舉後,我產品全被下架,我覺得很無理,跟奇摩申訴,他們卻說對方是權利人。
我說:要下架至少把他提出我違反商標著作權的理由或證據跟我說。
奇摩卻說:他們不能提供給我,並將對方電話給我,叫我自己去跟對方說。
我又說:我也可以提供我產品沒有侵犯的證據;但奇摩就是不理我,一直叫我去跟對方說明,且連我要提供證據他們都不肯。
奇摩又說:對方檢舉我,除非我去告對方,奇摩才會把證據給我,但整件事情,明明我都是被動的,我的拍賣付錢卻被下架。
我連為什麼被下架也不知,還要我去透過法律途徑去解決...??
可否請大家幫忙我正確的解決途徑,我已經找過消保會及公平會,但他們都說不是他們的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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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To:洪先生:
「奇摩拍賣」之拒絕您的商品上架,並且稱您自己必須與對方談是一般的做法,畢竟「奇摩拍賣」只是網站經營者,不是「法院」,不是「仲裁者」,不能論斷法律責任,「奇摩拍賣」也怕淪為銷售贓物之管道。
所以,建議您「上架」的商品有原廠商之經銷授權證明。至於「奇摩拍賣」是否有任意取消對您的服務之事實?有無違法及對您有賠償損害之義務?均應視您們之間契約約定內容來論斷,因為洪先生您未主動提供該契約內容,本律師無法詳為分析,僅就一般情形回答。
惠律法律事務所 劉惠利律師回答 94.09.26

匿名

律師

A:  洪先生您好:

您開始使用Yahoo!奇摩服務前,應已在網路上簽訂Yahoo!奇摩服務條款(下稱該服務條款),依該服務條款第1條:「…當您使用Yahoo!奇摩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如果您不同意本約定書之內容…您應立即停止使用Yahoo!奇摩」,該服務條款第7條:「…您同意並保證不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B.侵害他人…商標權、著作權…J.其他Yahoo!奇摩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該服務條款第19條:「您同意Yahoo!奇摩得基於其自行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Yahoo!奇摩認為您已經違反服務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終止您的密碼、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用,並將本服務內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您承認並同意,Yahoo!奇摩得立即關閉或刪除您的帳號及您帳號中所有相關資料及檔案,及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此外,您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Yahoo!奇摩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亦即依該服務條款,Yahoo!奇摩公司可在您侵害商標權、著作權或有正當理由認為有侵害商標權、著作權之虞時,終止您使用其服務之權利,而不負賠償責任。

又依你所述,該公司之處理方式,亦符合該公司所公佈之「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檢舉侵權商品辦法」(下稱該檢舉辦法)之規定。而該檢舉辦法雖屬定型化契約,惟考量侵權與否查證成本甚鉅,收取之服務費用相對較微,該檢舉辦法規定Yahoo!奇摩不介入侵權與否之查證與判斷,而逕行移除遭檢舉侵權之商品,尚難認屬顯失公平之無效條款。惟應可請求該公司基於契約之附隨義務及誠信原則提供檢舉內容,以利您行使訴訟權,此部分建議您向該公司申訴、據理力爭。

另因Yahoo!奇摩並非有偵查犯罪權力之公務員,檢舉人縱向該公司誣指侵犯商標權、著作權,亦不會構成刑法上之誣告罪,故無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之必要。惟其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同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您得依上開「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檢舉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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