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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肖像權/著作權的問題請教


小O 發問於 2007-12-27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我現在要印製一些商品在網上販售
如果我是以電腦繪圖軟體畫出一些神似某些名人的圖案
(已故或是仍然在世的名人)
可是我並沒有指名道姓的在商品上印上該名人的名字
這種情況之下
請問:
(1) 我需要知會該位名人嗎??

(2) 如果沒有得到該位名人的首肯,我就以繪圖的方式畫出神似的頭象印在商品上,這樣會違反肖像權嗎?

(3) 這幅圖案的著作權應該是屬於我,而非該位名人,對嗎?


希望得到您寶貴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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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試行回答如下:
一、「肖像權」在未經註冊為商標圖樣使用之情形下,仍屬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受到民法侵權行為法則之保護(特別是在利用人之目的,無關新聞報導,而係為營利之情形下),此部分法界可謂已有共識,實務上並可尋得相關判決。但依該法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此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
1.在您欲加摹仿之對象,其本人已過世之情形下,其配偶或後嗣子孫似不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如使用上另有侵害死者名譽之情形,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侮辱或誹謗死者罪)。
2.在您欲加摹仿之對象,其本人尚在世之情形下,依法您仍應徵得其本人之同意,始得利用其肖像。中外各國常見以公眾人物之肖像製作各種商品營利,而未見該公眾人物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情形,係因該公眾人物不知已遭侵權或基於各種考量放棄提告,並非該公眾人物自始無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會。
三、著作物本身如果即是因侵權行為所生之物,原則上是不能主張著作權的。蓋著作權的重要內涵,除了著作人格權外,最主要的,是著作財產權,但非法之著作物,其本身之商業利益(但不以此為限),以本案例而言,原應歸屬於「肖像權人」,而非該實際從事著作之人,不是嗎(但別誤會,肖像權人因無實際著作之事實,也不會取得著作權,我的意思是:在此種情形下,沒有人能合法主張取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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