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海外公司送貨予大陸甲公司
對大陸甲公司有應收貨款債權,但一直收不回來
請問:
1、可否授權大陸某乙公司代為追討?
2、授權書要怎麼寫才合法?
3、將來發生訴訟時,要在那邊法院進行訴訟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暫覆您的問題如后:
1、海外公司可授權大陸某乙公司代為追討。
2、授權書要由海外公司授權乙公司處理本案,授權範圍要寫清楚,如包括訴訟等法律動作,也要寫清楚。但如真要採取訴訟,要看訴訟當地有無要求的格式及內容(有的地方會要求要經公認證),特別再製作,以免被法院駁回。
3、將來發生訴訟時,訴訟的法院,原則上要看當初交易時有無約定,如無約定,一般是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如勝訴確定,才可以繼續執行追討,較有實益。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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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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