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今年12月22日於板橋環球購物中心內的婚紗展覽會場
經業務人員舌燦蓮花的說服之後,當天即預定一组婚紗攝影
原只想預付訂金而已
後經業務人員表示刷卡付清全額即可多得到兩組照片
(估價單有附註刷卡加兩組)
本人當天即刷卡付清全額35000
但卻無契約書只有一張估價單如此而已
兩天後(12月24日)本人想退掉
因業者表示內有注意事項預約訂金概不退還或轉讓(項)及更換他物
所以需收取20%~25手續費訂金,且發票也到當天才拿到
本人覺得不合理,因此未答應業者收取如此龐大的手續費
並於今日寄出存證信函請業者盡快退還
((重點問題處))
1、估價單簽定付清全額,無其他契約書,那估價單是否形成契約效力?若形成契約效力是否有七天審閱期?
2、付清全額金額業者寫在預約訂金處,但訂金定義只在20%內,此舉是否已構成欺騙並違反契約法令?
3、若我已全額付清,35000仍可以定義為訂金嗎?
請建議我如何處理會比較好?謝謝~
A:
您好:
關於婚紗攝影,亦屬於消費行為的一種,當然也受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因此,您在訂約後,於七天內,當然仍有無條件解約的權利(亦即審閱期)。
法律上的契約,原則上口頭也可以成立的,你的情形,既有估價單,更可以證明有契約存在之事實。
而估價單上既然已經註明付清全額,那即便是填在定金處也沒關係,那只是解釋意思表示的範圍而已。
因此,你仍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寫存證信函,表明要無條件解約,請求返還已付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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