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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網站放置品牌商標會否侵權?


劉OO 發問於 2007-12-26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最近我們公司想架設購物網路
想在網站上放品牌LOGO
例如放上Acer的商標圖樣(一模一樣,而非以文字描述)
表示其販售之商品是Acer的商品
放上Panasonic的商標圖樣(一模一樣,而非以文字描述)
表示其販售的Panasonic商品


請問這樣會不會侵害Acer或Panasonic這些品牌商的商標權或者有不公平競爭的情形?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5800

A:  您好:
依據商標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除有該法第30條所定例外之情形外,相同或近似商標之使用,均須取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而在該法第30條所定之除外情形中,跟您本項所提問題較為相關的,是30條第2項之規定。該條項之規定內容略為:「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書部分略)」,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流通在市面上的商品,(商品本身或包裝)上面已經有商標圖樣時,商標權人不得就附著於該商品或包裝上之商標圖樣主張專用權。也就是說:賣主可以在銷售或拍賣網站上,以陳列、展示、相片、影片或其他之方式,突顯欲出售商品或包裝上之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但這樣的突顯方式,應以其所進貨、購得之特定商品為限,且所突顯的商標圖樣,必須是附著於商品本身或商品原包裝上的(簡單的說:就是連同商品本身或包裝一併拍攝)。
因此,如您係將「欲出售之商品」上之註冊商標圖樣拍攝下來,並就該部分為放大、突顯(圖片不得與商品或原包裝為切割),這樣的使用方式,可以無需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但如果依您題意所示,是欲將該註冊商標圖樣獨立掛於網站上為使用,這樣的使用方式,已經脫離了該「特定流通之商品」本身,不在商標法第30條第2項除外規定之範圍內,應該事先取得商標權人的同意,否則即有侵害商標權之虞!
附帶一提,上述的立法區分方式,有其合理依據,即在於保障商標權人對於直營、代理、經銷、實體店面或網路通路等各種銷售方式、通路的管理與授權,進一步確保商標權人之此項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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