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教:
1、若原告之前有對被告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繳交擔保金,若原告敗訴後,此擔保金是否用於被告之賠償金?
2、若被告之賠償金不被允許,是否此筆擔保金可全數由原告領回?
謝謝您的答覆
A:
您好:
如果原告提供擔保金為假扣押,後來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被告要能證明被假扣押有所損害,始能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原告的假扣押沒有造成被告的實質損害,原告之後還是可以經過法定程序取回原來的擔保金。
A:
有關上述問題回答如下:
一、假扣押之擔保金,是可以充作損害賠償之用,但需符合一定的要件(詳後述)。
二、次關於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即原告)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債務人(即被告)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即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若有上揭法定事由發生,則債務人只要受有損害,即可請求賠償之。
二、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扣押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若係因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尚非該條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故通常若因本案訴訟敗訴確定後,債務人以此請求因假扣押之損害賠償,一般實務上,較難成立,因除證明有損害外,尚需證明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之要件才可。
三、最後,若債權人本案訴訟敗訴確定後,債務人無法證明債權人有故意過失及其受有損害之證明時,債權人是可以經過法定程序取回原來的擔保金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對您有助益
宋錦武律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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