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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收不到貨款該怎麼辦?

收不到貨款該怎麼辦?


JOOOO 發問於 2006-04-23 | |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目前在大陸開設寫字樓,寫字樓內有擺設讓客戶下單的商品,因客戶至大陸下單後,會經由貨運公司配送發到台灣(貨到付款)!
金額約:rmb:80000
但因台灣客戶遲遲未付款,然後打到貨運公司詢問,貨運公司跟我說電話已聯絡不到下單的客戶?

不知這種大陸下單的貨款該如何追討!!

有何申訴管道??

謝謝!

瀏覽人數:2743
匿名

律師

A:  敬咨詢者:
由於沒有看到您的銷售合同及往來的交易資料,所以本律師擬按以下待澄清的法律事實作肯定和否定兩方面的法律分析:
一、待澄清的基本法律事實
1.您在大陸是否註册有法人公司?
2.您的客戶(購買者)在大陸是否沒有設立公司或工廠?
3.購買合同是否在大陸簽署?
4.購買合同是否存在爭議解决條款(如訴訟或仲裁解决及適用的法律管轄)?

二、法律分析
這是一起普通的跨境貿易,也可以叫做國際貿易。可以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
由於約定貨到付款,這是對賣方最大風險的一種交易選擇。這樣的選擇對賣方最不利。出現這種了聯絡不上客戶且其很可能賴帳的事實後,如何减少或降低風險,挽回損失,將是對賣方一個嚴峻的考驗。

(一)如果上述問題的回答屬於肯定的話,按以下方式去索賠:
由於約定貨到付款,貨運公司只是貴司的運輸代理人,貨物價格包括了運輸費用,所以貴司不能向貨運公司索賠(除非貨運公司送貨存在錯誤,比如貨物送達後沒有簽收,或貨物沒有送達到客戶地址,或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等)。在排除貨運公司責任的情况下,只能向買方索賠。應按購買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决條款在臺灣或大陸司法機關訴訟或仲裁。

(二)如果以上問題的答回答屬於否定的話,按以下方式去索賠:
由於沒有約定爭議解决條款,且合同發生在大陸和臺灣兩地,按一般合同法的原理,合同簽署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司法機關均可行使司法管轄權。所以可按您個人最利於獲得賠償貨款的方式去訴訟或仲裁。

由於本律師掌握您的交易信息和資料有限,上述咨詢意見比較簡單,如果上述回答不能滿足您的要求,歡迎來函來電繼續咨詢交流。


洪耀臨律師
http://www.excellaw.com.tw
Tel:07-5354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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