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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如何要回遣散費

如何要回遣散費


蔡OO 發問於 2007-12-24 | |

Q: 您好:
想請問律師:我一個朋友被老闆兒子說偷竊工廠原料,而且被告發分局作筆錄,事實他並沒偷這些東西,硬說有,還解雇他,他已在那裡工作了七年多了,也沒發遣散費給他,那他要如何要回遣散費呢?還有他能不能反告他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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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蔡女士您好:
一、如果您的朋友也確實不想繼續在這個老闆底下做事了,應該作的是:
1.主張老闆終止契約(即解雇)的意思表示,因不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要件而無效。
2.另外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雇主家屬對於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或第5款(雇主不 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可以存證信函為之)。
3.最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給付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不足一年之之月數部分比例折算)。
二、誣告罪雖非不得提起,其本身卻有相當嚴格之構成要件,必須對方具有「虛捏事實」之「誣告故意」才行,如對方係出於誤會,而誤認您朋友為竊賊,或基於一定之基礎事實而「懷疑」您的朋友為竊嫌,縱使您的朋友最後經司法機關確認並非竊賊,亦不能以此即認對方構成誣告罪。建議此部分待您的朋友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確定後,再找法律專家研商!
三、承上,進一步來說,整件事情如果最後證實屬誤會一場,則上述受僱人的契約終止權亦會受到影響,雙方在法律上,會被認為原均無契約終止之事由,勞動契約應該繼續,只能請求工資,不得請求終止契約後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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