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如果發票已開但尚未收到該筆款項
請問是否可申報作廢?
且是否可尋法律訴訟求償?
謝謝您的回復
A:
律師您好~
如果發票已開但尚未收到該筆款項
請問是否可申報作廢?
且是否可尋法律訴訟求償?
就本件問題,謹回覆如次:
一、依財政部民國94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720號令修正發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 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 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職是之故, 貴方得依該條規定辦理。
二、視 貴方與統一發票收受方間開立統一發票之原因關係及其證明資料等,應可循法律途徑請求對方應給付之款項。
以上所述,謹供參酌。
劉文崇律師
謝謝您的回復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