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在去年的五六月間買了一間房子
以兩千三百萬成交買下
是屬於大樓樓下一樓店面的房子
但這間屋子裡面壓到公設的地
賣主說這已經變更好,屬於一樓的私人地了
我們在矇在鼓裡的情況下買了下來
當我們正式買下後住戶們便要求我們把壓到公設的地讓出來
我們反問說這不是已經變更給一樓的私人地了嗎?
住戶們說這不可能的,公地就是公地
我們沒辦法只好交給當初賣我們房子的人處理
賣主說一定會幫我門處理好
因為我們早已向銀行貸款全部付清
但是買了卻不能使用,這樣連裝潢想做生意都沒辦法
這一拖,拖了一年多
賣主始終無法跟住戶協調
我們也一直東奔西跑的去與住戶們協調溝通
如今大樓的住戶已經聯合提報檢舉說我們買的屋子佔用公地
必須要把佔用的地方拆除掉
這一年多下來弄得身心疲憊,本來是想買個店面做個生意
卻弄得不但無法做生意,還為了房子的事情苦惱
之後乾脆想不要買了
儘可能的叫原賣主把錢還我們,然後房子過還給他
起初,賣主還說一定會處理好,叫我們多給他時間
還叫律師立保證書說一定會處理好,但最後還是沒用
後來只好求賣主先把錢還給我們,等他產權處理好再賣
當然賣主也拖好久才肯把錢還我們
現在房子的產權還沒過還給他
想叫賣主賠償一點我們的損失
畢竟貸款的利息我們還是得繳
請問:
1、我們能跟他要精神損失費嗎?
2、他現在向法院提告如果告上法庭,我們會怎麼樣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您所述的買賣條件當初不知有無白紙黑字寫成,而可證明其明顯違約?如對方違約,而構成您的解約權,您不僅可以主張回復原狀,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所謂的損害賠償,包括所失利益及所受損害,但可能不包括精神賠償,除非您可以證明對方還構成如名譽等人格上的侵權行為,才有所謂的精神賠償的請求權發生。
因此,目前您可向對方要求的賠償,可包括所失利益及所受損害的請求,包括銀行貸款利息,您花時間處理協調的時間成本(如以一般人最低時薪計算或您工作上收入減少的損失),交通費等等,可以儘量多列舉一些,在對方提告時,主張抵扣,也可以先列精神賠償損失,作為對方砍價的空間,這樣或許可以讓您得到多一點的補償。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wchern@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