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請問特別休假的休假基本數如何規定.
僅知特別休假由勞資雙方協議.
關於特別休假, 究竟是以一小時, 半天或一日計.
請大律師解惑. 謝謝.
A: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所以特別休假是以「日」來計算。
律師
A:
親愛的網友,您好:
關於特別休假之基本數及休假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第 24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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