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月底快到了,想為了自己的權益爭取
請問依照勞基法的規定
工作年資滿一年的特休假是「應」給予或「得」給予?
謝謝您的回復
A: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綜上所述,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規定
工作年資滿一年的特休假是「應」給予,而不是「得」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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