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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約問題


dOOOO 發問於 2006-04-18 | | 傳統製造業

Q: 我有勞工合約問題是否可以請教您:
因為我當時簽約時為外派到荷蘭的驻外人員 但公司因為投資費用高 目前可行性不高 我當時簽約三年 時有要求離職需要六個月前提出
基礎為外派人員 目前我在台北上班 短期間 眼看公司也不太可能 外派我到荷蘭 若我提出辭職 還需要六個月提出嗎?
我原本在其他歐洲國上班 因為老闆說要派我到荷蘭 我才辭了回來 準備外派到荷蘭 但和合約不符 我想辭職還需要依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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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基法規定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因此,如果你的勞動契約約定要到國外工作但雇主無法履行可以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不經預告解除契約否則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A:  對於勞動契約的約定,雇主不得片面予以更動。既然簽的職位內容為外派荷蘭的人員,今公司由於投資考量而片面更動契約內容,或者遲遲不為原工作性質之給付,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以無需再依約六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惟在程序上,最好事先發存證信函請求依該條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使公司知道您此一行為係有法律依據,而不至於任意對您提出求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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