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叔叔收到會腳所支付的票據,結果卻弄丟了,
因為沒時間去向銀行做止付通知,所以妥託其他人去銀行止付,
這樣可以嗎?
謝謝您!
A:
王小姐您好!
依照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民國 90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第一條規定: 凡票據權利人通知票據掛失止付,悉照本準則規定辦理。第三條規定: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付款行庫應即將「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交票據交換所,並於掛失止付票據經提示退票時,將該「通知書」及「申報書」一併送達票據交換所。
一 票據喪失經過。
二 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
三 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 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實務上, 銀行或金融業者辦理票據掛失止付時, 票據權利人如為個人, 都會要求本人親自辦理, 以免爭議; 票據權利人如為公司或法人時, 才可能允許委任他人辦理。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儁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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