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甲)與(乙)(丙)共三人組成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資本額為500萬
股比為(甲)43%(乙)43%(丙)14%
(甲)(丙)因與(乙)理念不和欲退股~在另開公司(同型態)
(甲)為負責人~
問題:
1.甲.丙開採取何種動作(具法律效力)開始公司拆股之清算動作
2.若乙不同意,藉故拖延,甲丙有何方式解決(以拆夥為目的)
3.公司為賺錢之公司,歸屬權該由何種規則判定(歸甲丙或歸乙)
4.若甲丙拆股另開公司,是否有競業條款之限制及相關注意事項
5.持行清算限期多久完畢?
6.拆股前需多久通知股東?
7.公司若有相同模具財產,需日後共同使用,須甲乙丙開簽同意使用書嗎?
A:
白先生,您好:
有限公司遇到股東發生爭議,經合理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時,分開是不得不然的辦法。分開的方法,在通常的情況下有三種: (1)經合理協商,股東以合理價格買下他方股權;(2)全體股東同意,決議解散;及(3)裁定解散。
(1) 協議解決,股東以合理價格買下他方股份
這個方法最快速,也最具有經濟效益。但是這個方法通常碰到兩個問題,一是,公司合理價格如何認定的問題。通常,合理價格應該不低於淨值(Net Value)。公司的價值,除了考量淨值外,還需要考慮商譽、主要供應商與客戶關係,離開的股東一旦移轉股份對經營團隊與公司的影響,存貨、折舊、稅金與攤提。
第二個問題是情緒問題。遇到經營理念不合時,少數股東有時會意氣之爭,只要對多數股東有利的事(不論是否對己有利),就反對到底。建議把情緒的問題,盡量控制在最低情況,畢竟各位合作創事業是為合作生財,不是為了生氣敗財。如果已經發生情緒問題,最好找適合的公正第三人出面,協助協商,避免情緒問題不斷擴大。曾經有客戶(賺錢公司)發生股東爭議,雙方爭執不下,最後演變成情緒問題,最後只好裁定解散。從爭執開始、協商破裂、聲請裁定解散、清算完畢、向法院報備、分配剩餘財產,總共花了一年十個月才結束。咸信,這不是您最想要的結果。
股權協商的時間,通常從兩週到二個月不等,費用主要是律師費。會計師費用視個案情況而定。整體而言,這個解決方案,成本較為低廉、速度較快,心理的負擔也少。
(2) 全體股東同意,決議解散,清算財產
這是次佳的選擇,前提是需要全體股東同意。但是,只要有股東不同意,就無法以多數決方式,決議解散。此與股份有限公司需要2/3以上已發行股份出席,1/2以上已發行股份表決同意,就可解散,有所不同。
一旦進行清算程序,公司的無形價值(商譽)就完全消失,同時會衍生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清算人費用及其他費用。公司也會消失。清算時間,自選任清算人開始,到取回剩餘財產,至少要四個月以上(這是指最好的狀況),如遇到有債權人跳出來主張權利或是發現其他違法狀況,清算期間勢必會延長。
清算的好處是,所有股東有機會可以算清楚自己可以拿回多少,特別是公司的淨值仍為正數時。如果公司的淨職位負數時,清算的價值會相對減少許多。
(3) 命令或裁定解散
當合理協商買賣股份或解散決議都不可能時,且公司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時,公司得請求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如果公司經營顯有困難或重大損失時,經股東申請,得請求法院裁定解散。貴公司如符合前述條件,可進行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命令或裁定解散優缺點與決議解散相同或近似。
就經營效益、維持股東價值、時間成本、心理負擔與交易成本等方面考量,協議互買股權是是目前最好的方法。如果您發現股東之間成見很深,積怨已久,可請公正的第三者出面協助打開僵局。切忌克制自己可以用表決方式單方面決定(多數股東常有這種想法),切忌因反對而反對(少數股東常有這種想法),回歸理性人的做法,合理解決問題。避免因為情緒問題,衍生更多問題,造成兩敗俱傷的結果。
希望以上的答覆,對您有所幫助。
林忠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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