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服務於一家外商公司擔任業務行銷工作,日前因公司欲追討某家客戶遲不付款的債務而衍生出於2003年有一筆退貨未給于抵扣(此為店家慿著一張厚紙板寫著產品品項.數量及本人的簽名,未有任何內容即認定為應扣抵的款項),請問此筆帳款是否成立,因公司退貨流程有一定的程序及雙方確認簽名,還附有折讓單且與客戶往來是合約制度每半年即做帳款結清確認,於2003年就確認無誤,如今卻被客戶反咬一口說本人侵占行為,請問此告訴是否成立 感謝
A: 陳先生:刑法業務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刑法第336條第二項),你與客戶間所簽的退貨扣抵單據,雖是用厚紙板書寫,內容只寫品項,數量,未用公司用紙,只要經你簽字確認即屬有效.如你未依約繳回公司,將之私自處理款項又未入公司帳,除非證明其他錯誤或疏忽所致,顯難謂事後曾經與客戶確認結帳,即可免責.請你查清原因,及時向客戶及公司說明,如確因一時疏忽未繳回請即繳回,以澄清誤會,避免不必要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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