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與德國公司貿易
付款條件訂為下單訂金 30%、交貨40%、餘款60天
請問:
1、應如何要求客戶履行付款條件?
2、要求客戶履行付款條件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相關條文有外文版嗎?
3、求償程序如何進行?有外文版嗎?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張小姐
dec. 4, 2007
A:
張小姐,
涉外買賣,法律程序上先會考量「究竟用那一國法律」來解決本件紛爭; 所以您提供的敍述無法釐清這個前提疑問。
假設適用台灣的法律,依据我國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規定,買受人當然要給付貨款;但是通常買受人如不如期付款, 通常會提出其他理由如物有瑕疵等, 需進一步審酌其理由是否真實正確, 才能評估請求的貨款是否洽當。 暫供参酌。
A:
您好:
一般國際貿易的付款方式,用L/C的方式可能比較有保障,很多公司用T/T的方式,可是如果遇到對方賴帳,最後都會吃虧,所以,除非對方公司真的信用很好,您很有信心,最好用開L/C的方式,對您比較有保障。
如有用L/C,您就可以當然援用UCP(國際信用狀條例)的規定,對付款條件及求償程序都有一定的規定,應該對您有相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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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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