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與父親已失聯多年,由於父親替人作保,欠有大筆債務
查詢民法之後得知,繼承人有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的做法可供選擇
我想請問的是:
法院會在父親死亡後立即通知繼承人 (我) 嗎?
因為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都有時間上的限制
我是否會在不知悉父親已死亡的情況下
因為沒有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而繼承其債務?
下面是我查到的法條,第三點提到
"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是令我叫擔心的部分
請問在目前這樣失聯的情況下
我如何能夠避免繼承到父親的債務呢?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前項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此3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律師
A:
一,首先 臺端父親若死亡時,法院根本無從得知,故無法通知 臺端,臺端必須想辦法得知您父親之下落.
二,按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及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三,準此,就限定繼承而言, 臺端必須於您父親過世時(即繼承開始時)起,即辦理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等相關手續,至於 臺端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是以 臺端確有可能不知悉父親已死亡的情況下,繼承您父親巨額債務。
四,另就拋棄繼承言之,該程序始於 臺端知悉您父親過世時方才起算,不過 臺端須舉證證明與父親已失聯多年之事實及究於何時始知悉父親過世等情,故 臺端於知悉您父親過世時,仍可進行拋棄繼承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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