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
若以自已的名字替友人向銀行貸了一筆房屋貸款,卻因未準時繳交貨款,故銀行將房屋進行拍賣,且友人向銀行聲稱借款人的年收入超過500萬,所以當時銀行在貸款時有超額貸款,且當時的借款申請書是由借款人簽名。現在將房屋拍賣後,仍與之前貸款之金額相差許多,所以一直向借款人催討,而銀行現委託討債公司催討貸款,宣稱要告借款人詐欺。
請問:
若借款人名下有任何財產,銀行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若借款人的配偶名下有房屋並為70年以前購買的,是否會被銀行查封?若有其他財產,存款是否也會被銀行凍結?
若討債公司一直以電話催討,並要告借款人詐欺,是否可以不予理會?
當被在借款時有連代保證人,那連代保證人的財產也會被銀行查封?
現在友人亦無法償還貸款,該如何自保呢?
A:
您好,
1、抵押物拍賣後仍有不足,債權人可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向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2、不會。
3、可以不予理會,但欠款仍需償還。
4、銀行若覺得債務人的財產不足,就會找連帶保證人清償。若連帶保證人的財力比較高,銀行亦可能直接對連帶保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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