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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已經有粧字號的商品

已經有粧字號的商品


林OO 發問於 2005-09-18 | |

Q: 已經有粧字號的商品,是不是可以不拘任何形式,直接拿來轉賣,例如:在網路上?

在做廣告宣傳的時候,可以將這「粧字號123456」內容,當作廣告內容的一部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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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林小姐,您好:
在網路上為化妝品作廣告宣傳時,列出粧字號,並無不可,其僅係在說明商品經過衛生署檢驗核准,故有核准字號。
惟需注意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故無論是一般或含藥化粧品廣告均應至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而化粧品僅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之資料者,得不視為廣告。
另化粧品廣告之申請資格,含藥化粧品廣告之申請應由許可證持有者為之。一般化粧品廣告申請如為國產則應由製造廠申請,如為輸入則由進口商申請。若一則廣告案有數種不同廠商之產品,則應分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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