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跟大陸人定貨,3萬多台幣款項全付清了
東西寄來後但卻發現寄錯東西
我打電話去問,大陸人卻說不可能會錯叫我寄回去
過了幾天快遞打來說大陸那邊不願意出運費拒絕收件!
我認了運費只好自己出,過了一星期沒消息
我再打去時卻說他東西錯了他還要跟廠商訂做給我
一等又過3星期音訊全無,寫郵件也都不回
打電話去就說正在處理中
請問律師這有什麼法令可以處理嗎?
還是有大陸法令往後可以加在買賣合約中?
謝謝您的回復!
A:
就 台端所述事實回答如後:
一、 台端並未說明您是否有與大陸方簽定契約,或約定適用之法律及管轄法院,但依照一般法律原則,雙務契約可歸責於一方之債務不履行,或是給付遲延,他方均得請求補救或是解除契約並得請求因該債務不履行或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我民法第226、227、229及231條相關規定參照)。
二、 按 台端之情形,明顯為對方之錯誤,造成給付遲延,故因該錯誤所生之費用、損失等均應由大陸方支付,如貨物運費,或是因遲延造成 台端遭違約罰款或有其他損失均得請求。
三、 惟對方在大陸,如其在台灣無財產則在台灣起訴並無實益,可能必須至大陸地方提起訴訟,通常跨海起訴之費用不低(因台灣律師無法至國外執行業務,且通常國外律師索費不貲),可能需要考慮成本問題。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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