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A先生以書信分別寫給民庭法官ˋ檢察官
其中一封信指摘我魚肉鄉里等等
另一封信指摘我威脅左右鄰近住民等
並找來其好友9人簽署作為偵查庭證人證詞
(A先生對每一好友具體的說出我如何壞,致使其好友9人才簽署)
因屬子虛烏有,於是我提出誹謗罪告訴
檢察官以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意圖散佈為前提,此為意思要件
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人使大眾知悉之意
倘行為人僅將事實秘密告知特定人
或提供予司法單位審酌,而無傳播大眾之意者
要難以刑法上誹謗罪相繩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A先生
請教律師:
檢察官既難以刑法上誹謗罪相繩
我可否另對A先生提出其它(如刑事)告訴?
以癒心中之痛苦!
感謝您!
A:
您好:
因您所述檢察官已就誹謗部分對A先生不起訴,故若A先生向司法單位申告之事實是有使您受到刑事處分之危險,則您可對之提起誣告罪之告訴。若A先生向司法單位申告之內容並無使您受到刑事處分之危險,則您恐無法對之提出其他刑事方面之告訴。
以上為林群期律師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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