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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挪用公司款項


周OO 發問於 2024-08-08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公司是土石方工程業,前任會計於公司任職區間111,112年,負責人同意前任會計的中信私人帳戶作為公司零用金帳戶使用,亦將公司金融帳戶及票據印鑑交由前任會計保管使用!前任會計離職後將中信零用金帳戶存簿留於辦公室內,現任會計因需核對公司前期帳款,經查發現前任會計於任職期間內陸續從零用金帳戶轉帳提領款項到個人其他金融帳戶內,並用零用金帳戶作為個人消費的扣款帳號,經查有金流流向的金額高達400多萬,金流流向未明的金額尚未確定!
公司決定對前任會計提出告訴,請問資深律師,提告流程是?該如何處理才是對公司最有利的?

背信詐欺 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劵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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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刑事侵占等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2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依台端所述,該名員工恐至少涉及業務侵占罪,建議台端蒐集相關事證,並整理該名員工移轉資金所匯之帳戶、款項之歷來相關資料,以及尚須查證之內容(如未明之資金流向、不明之帳戶等),可減少釐清事實之時間。

蒐集完相關事證後,台端可直接向檢察署提起告訴,或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釐清資料,撰擬書狀後遞出告訴狀。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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