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關於票據被退回的問題

關於票據被退回的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06-04-03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
開出之支票,已交予收票人,收票人也至銀行辦理代收。
今與收票人協調取回支票,支票上也蓋上該銀行之印鑑。
請問這張支票現在該如何處理?
收票人仍有權限領取該筆金額嗎?
謝謝!

瀏覽人數:10157

A:  您好,
不知道現在支票在誰的手上?題意不明。

黃儁怡

律師

善名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楊小姐您好!
票據法第22條, 對票據之時效有詳細之規範(請參考後附之法條)。 例如: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因此只要是在一年以內, 支票發票人仍需負票據之責任; 實務上之做法, 自然也不能與此相違背。
支票之執票人, 已將之交由銀行託收時, 在銀行將該票據送出交換以前, 確實仍得將該支票取回。 此際, 實務上, 銀行都會在該支票上註記[改委]字樣,再將之交由執票人。 意思是說, 執票人將票據取回,改委任其他金融業者進行票據交換。 至於票據上之權利, 只要是在票據法第22條票據時效之內, 並不受影響 。支票發票人仍需負票據之責任 ,執票人也有權利收取票據上之金額。

黃儁怡律師事務所 黃儁怡律師
參考法條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