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承包A設計公司之案件
公司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因鐵架未做圍網(安全防護)導致摔下死亡
該鐵架之架構是由A公司委託B公司所做
現負責人因此身亡
請問責任之歸咎屬A公司或B公司?
謝謝~
律師
A:
一,按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及第224條之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二,就民事契約責任而言,雖 貴公司承攬契約之契約相對人為A公司,A公司即為履行施作系爭圍網之從義務債務人無疑,然該系爭圍網係由A公司委託B公司施作,故B公司即為A公司之使用人,因可歸責於B公司之事由而未做圍網導致 貴公司負責人摔下死亡,承上,縱A公司已將圍網委託B公司施作,然A公司仍應就B公司之過失致 貴公司負責人死亡負賠償責任.
三,次按,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8條第一項之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就民事侵權行為責任而言,由於因B公司之過失致 貴公司負責人死亡,故B公司依法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無誤,又B公司為A公司之受委託施作系爭圍網者屬執行職務之範疇,是A公司依法亦應與B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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