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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不行使請求權而時效消滅的規定嗎?


林OO 發問於 2007-11-22 |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在民國91年7月被甲傷害及公然侮辱,因甲犯傷害及公然侮辱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在一審刑庭審理中,我即於93年9月向一審刑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甲因傷害及公然侮辱我的侵權損害(慰藉金)賠償.一審刑庭判決甲犯傷害及公然侮辱罪,並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移送民事庭審理.甲不服一審刑庭判決,上訴二審,二審刑庭於95年2月判決:撤銷原判決甲犯公然侮辱罪部分,也就是公然侮辱罪部分無罪:傷害罪部分維持原審判決,不得上訴.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民事庭審理後,只判決傷害罪部分的慰藉金1萬元,沒有判決公然侮辱部分的慰藉金賠償.我不服提起民事上訴,二審民庭於95年12月判決,駁回我的上訴,二審民庭仍維持原審判決,只判決傷害罪部分的慰藉金,沒有判決公然侮辱部分的慰藉金賠償.現在我可另提出對甲於民國91年7月因公然侮辱(如罵三字經等)我,而提起民事侵權損害(慰藉金)賠償嗎?我有因不行使請求權而時效消滅的規定嗎(如民法第197條規定)?謝謝!萬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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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羣期

律師

聯正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1、依您的問題似乎可以看出當初民事庭(一、二審)已就傷害及公然侮辱兩個部分已有做出判決,判決傷害的部分要賠,公然侮辱的部分不必賠,因此您欲請求公然侮辱 賠償之部分似應受判決既判力所及,若您再行起訴,此部分會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即不得再行起訴。
2、假如民事庭(一、二審)未曾就公然侮辱的部分作出判決,您當然此部分可再行起訴,但會有消滅時效之問題(民法第197條),因距今已過二年。
以上為林群期律師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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