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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遇到這種老闆該怎麼辦

遇到這種老闆該怎麼辦


受OOOOOO 發問於 2006-03-31 |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想請教以下相關問題:
1.本人職任於資訊科技業之軟體設計師職務,於公司工作未滿一年,依照勞基法規定於10辦理交接手續,且以一切辦理完畢,該簽署之離職証明、交接清單等,離職半個月後,接獲公司先以發訊方法告知,因為交接不導致公司虧損,後來即收到存証信函,該如何自保?
2.經上述事件詢問仍在職員工,發現原來是新進員工因更改設定或他們本身請相關人仕來處理問題,導致原本系統無法正常運作,仍把所有事情指責到我的頭上, 是否有這條法律規定離職員工要對以前公司付出任何法律上的損失,可有辦法對公司做出何種告訴呢?
3.離職後尚未領到該領之薪資且經查詢後,原來於該公司任職勞健保是都有加保,但卻都無繳費,導致健保卡無法使用,是否已經超過法律追溯期30日,無法再對公司提出任何權益上的損失賠償呢?

以上問題 麻請等待回覆
受擾的苦命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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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春華律師 住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一一號十樓之四
07-2513230行動電話09366636951
一公司收取健保費但未繳到健保局涉嫌詐欺罪嫌且向健保局檢舉應處罰
二公司對離職員工不當請求
若公司提出訴訟應該不會勝訴因為查無具體實證
所以如果你沒有交接不當的行為就不須理會公司的要求

A:  你好:
(一)、公司認為因為你交接不清導致公司虧損,但公司須要提出證明,才可以 
    你請求賠償,若你認為公司請求無據或請求不合理,則由公司透過法律
    途徑並經法院判決,才知道你是否需要賠償公司損害,目前公司發存證
    函的行為僅發生通知的效力,你並沒有賠償的義務。
(二)、若因為你於在職期間之職務上的行為,不甚造成公司損失的話,經公司
    證明後,公司可以向你請求賠償,但若公司是故意誣陷你的話,且意圖 
    散佈此消息造成你名譽上的損害,你可以向公司提出毀謗告訴,或請求
    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否則若公司的懷疑是合理的,你無法對公司提出告訴。
(三)、只要公司人數在5人以上,依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必需要幫員工投保勞保,這是強制規定,如果違反規定,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而健保部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4條規定,只要受僱,公司就必須幫員工投保健保,如果違反規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規定,處以應繳納之保險費二倍之罰鍰。
如果公司已經幫員工扣勞、健保費用,但並沒有繳到勞、健保局,你只要保留收據,向健保局說明,健保局查證屬實後,健保局會直接向公司收取健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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