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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DM字體過小,會不構成買賣契約嗎?


王OO 發問於 2007-11-22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有位顧客在我的店(專賣電子產品)買了一台O牌筆記型電腦
隔了三天,拿電腦來說該筆記型電腦只能讀SD45倍高速卡但無法讀取SD60倍高速卡
故產品品質有瑕疵
(該顧客舉例說其他品牌筆記型電腦可讀取SD60倍、120倍、150倍高速卡故此O牌品質有瑕疵)
此外該顧客又主張"O牌筆記型電腦的產品DM 就是否可讀取超過45倍的SD高速卡沒明白寫清楚"
但經我拿出O牌筆記型電腦的DM(是該品牌商所編制的)查看
DM上有寫"無法讀取SD Card 高速卡",但沒寫高速卡是指幾倍高速卡
而且"無法讀取SD Card 高速卡"幾字大小和其文句字體一樣
並沒有特別明顯


請問:
消費者主張該O牌筆記型電腦有產品品質瑕疵是否屬實?
消費者可否退貨?

瀏覽人數:1101
匿名

律師

A:  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參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查購買筆記型電腦之目的通常在個人文書處理、資料儲存及上網服務,又該缺失能以其他替代方案(例如運用轉接器使其能夠用電腦存取)加以補救,故除非可證明在一般交易習慣上,同種價格及規格之筆記型電腦均有配備讀取SD60倍高速卡之功能,或是雙方買賣契約及廣告DM約定該電腦具備讀取SD60倍高速卡之功能外,非可謂僅以未能讀取SD60倍高速卡即視作物有瑕疵,因此消費者當不可以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退貨還款。
附帶言之,縱使認為構成物之瑕疵,惟該瑕疵因有其他替代性可得補救(例如運用轉接器使其能夠加以存取)而甚微小,故買受人僅能請求減少買賣價金,而非得主張解除契約退貨還款,否則顯失公平,不符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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