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 五專時家人帶往銀行簽署借款連帶保證,父親並未說明僅要求直接簽署;大四時銀行要求兌保,本人並未同意,但家人自行代為用印簽署,請問是否有可能以就學期間無固定收入訴請保證無效?或是否有其它方式可以退出?
2. 本人並無實際投資認股,唯父親以本人名義自行納入股東,請問如何辦理或聲明退出?
以上敬請幫助釋疑,謝謝.
A:
就 台端所述事實回答如後:
1.民法第77條規定: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2.如您在五專時親自到銀行在契約上簽名,未滿廿歲,依法應得父母的同意,惟如是您父親帶您去簽名作連帶保證人者,如借款目的與您的利益相反[如非作為您的生活或教育經費之用等],此等代理應不生效力,因此,您應該可以主張該契約不生效。
3.如您大四時銀行要求對保,但您並未同意,是由家人自行代為用印簽署,則您可以主張銀行假造對保事實,偽造文書,而要求不負保證責任。
4.如您實際並無入股,且公司拒絕將您的名字自股東名簿或董事名單中除去,您應該正式向公司發存證信函表示從未入股及擔任職位之事實,並函向主管機關備查,以保您的權益,惟最好事前與令尊商議圓融處理之方法,以免家庭失和。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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