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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跳票~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


羅OO 發問於 2006-03-30 |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
之前朋友欲借錢周轉(沒寫借據),他開了張2個月到期的支票(支票沒有寫支付人姓名)給我,
當時口頭承諾2個月後可兌現,但2個月到期前夕,打電話告知我,欲再延2個月,我不疑有它,
於是2個月後將票存入(過兌現期限2個月),
之後銀行打電話告知退票,(理由是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聽銀行人員解釋
是當事人去撤銷的,且此退票理由不涉及3張退票成銀行拒絕往來戶之理由,
我該如何處理,對方似乎不在乎,寄存證信函?還是換票?又該注意什麼呢?
有什麼強制性的作法嗎?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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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羅先生:
建議先與發票人洽談是否願意清償或換票。對方若有清償或換票之意願,則本事件可暫時解決(需對方實際兌還票面金額時,方屬真正圓滿解決)。
但若發票人不願換票、不願清償借款,略有以下法律途徑可資參考:
向該管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未於支付命令送達20日內聲明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將具有勝訴判決確定之效力,之後可對發票人名下之資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扣押、拍賣、自拍賣所得價金獲得賠償。但是,若發票人於20日內聲明異議,則全案將視為進入民事訴訟起訴程序,需由法院民事庭審理後做成民事判決,以定奪兩造間應有何種權利義務關係。
其次,寄存證信函固然有將一方之「意思表示」向對方通知之效力,在某些情況下並可產生特定之法律效果;但一般而言,寄存證信函後並不能對收信人產生「強制」效力。

臺中市菁英法律事務所許瑞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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