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我(甲方合夥人)在去年與人合資開店,日前因為理念不合....
導致關係日趨惡劣,現在只有甲方(我)想拆股,
且營利事業登記證的負責人是乙方,各方各投資金額一樣,
問題一:如果雙方簽立拆夥切結書,表示至何月何日起店內資金債物皆與甲方無關,那麼營利事業登記證尚未徹除其合夥關係,乙方如有貨款未清,或者債物未清,是否甲方須負擔呢?
問題二:當初合夥時口頭協意,如一方拆夥可找另一合夥人or獨自經營,or清算結束店面,如今乙方想經營,但確無法支付甲方其10萬費用,是否甲方可要求清算結束店面呢?,乙方不同意應如何呢?
問題三:甲方提出拆夥,乙方想獨自經營,但確以沒錢為由不支付其金額10萬,但甲方願給乙方12萬請其退出,但乙方不願意,堅持要經營,甲方可提出告訴嗎?
問題四:合夥關係至某日止時,結清帳,而有利潤但乙方卻不支付利潤時,甲方可以貨品抵利潤所得金額嗎?
問題五:如甲方提起告訴,甲方會較有利嗎?
謝謝您
A:
您好,
1、如果已經退夥了,你只對退夥前的債務負責。但若營利事業登記沒有辦理變更,則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業經依法登記之合夥,其退夥則非登記,不生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故若第三人向你主張負合夥人之責任,你還是要負責。故於退夥時,需一併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但依來文,合夥人只有二個,你欲退出,則合夥關係已消滅,自應進行清算程序。
2、同上,合夥人只有二個,一人退出即需進行清算。
3、這是清算的問題,依法,沒有清算前,你也不能請求支付10萬元(雖然看不出10萬元如何計算)。必至清算完結,始能請求解析合夥財產。
4、同上,屬於清算的問題。
5、你可以提出清算之要求,但需考慮是否會有相關稅務的問題(營業有無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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