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一家店面,因無暇經營所以經同行朋友介紹一位有經驗之門市小姐
對方有意願要當老闆,但是因為資金不足
而我基於幫助有為青年創業的立場
我便與她簽定委託經營合約書(保證人是她男朋友)
沒有收任何金錢,只要每月付權利金(含房租)水電費
讓她輕鬆當老闆,盈虧自負---
三個月後她每次都用奇奇怪怪的理由藉故拖付權利金,到最後根本沒付一毛錢
當初借她陳列的商品也被她銷售掉,貨款也沒給我
不因該沒有錢付權利金,所以我就把店要回來
並請她簽本票及保管條
請問我該如何追討債務並提出民、刑事告訴?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1、基於委託經營之關係,對方未依契約之內容履行,當然負有債務不履行之責,您可直接依契約書之內容,提起民事訴訟。
2、依委託經營之關係,對方有可能成立背信罪,故可考慮先行提出刑事告訴。
3、刑事告訴應該有助於對方出面解決,至於解決方案,有待雙方見面再談如何解決此一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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