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認識的朋友為公司的負責人~~
近來因為股東之間不和~~決定拆夥~
之前營業間~~除了負責人之外~~其他股東也皆有向公司借錢~~
負責人所借ㄉ錢方面~~且都已經歸還~~
其他股東則是至今尚未歸還~~
清算之後~~對方卻以當初負責人借款的事,現在他們不同意~~
而要向負責人提出告訴~~說要告業務侵占~~
請問這樣能成立嗎??
還有阿~~難道股東們向公司借錢就沒事嗎??~~還是也需要負何種刑責??
律師
A:
你好:
依照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除非有該條所規定之業務往來或短期融資之必要,否則這樣的借貸都是禁止的,只是違反該條規定的責任,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只是負責人要與借用人負連帶返還責任,公司如有損害,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刑事業務侵占罪,必須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財物,才會構成,所以如果對方提出這樣的刑事告訴,就必須由雙方舉證證明,到底當時行為人(借貸雙方)有沒有這種不法意圖。如果經認定確實是單純借貸,就不一定會成立刑事犯罪;反之,如果證據顯示,借貸雙方當時根本就沒有償還的打算,還是有可能成立業務侵占或詐欺罪刑的。所以,如果有證據證明當初負責人自己的借款,是有經過公開合法的程序,事後也已正常還款,那麼被認定為犯罪的機會,應該就會小很多。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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