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販售貨品給大集團旗下的關係企業公司,關係企業公司收了貨卻開了一張芭樂票,現已跳票;還有一些貨款未付。現在公司卻人去樓空且負責人避不見面。但公司營業登記並未撤銷,登記地址仍是以前但現在無人的地址。打電話至大集團問,他們還是給登記地址及電話並推拖不告知關係企業情形。現關係企業公司重要股東及監察人皆已換成不是大集團持份。
1.請問本公司可向原大集團求償嗎?
2.公司已人去樓空,申請支付證明有用嗎?
3.請問現在能有任何辦法嗎?
律師
A:
林仲煉先生您好:
1.關於大集團旗下關係企業,其各關係企業間彼此法人人格獨立,縱有互相投資之情形,在有限責任股東
亦僅對出額或所認股份負責。
2.貴公司收了出賣人所交付之支票,現已跳票,為保障貴公司權益,建議:發支付命令,一、首先現針對
買受人貨款債不履行,對其公司發支付命令,公司人去樓空,亦可將支付命令發給法定代理人(查出法
定代理人地址);二、針對支票發票人票據債務不履行,對發票人發支付命令。
廖信憲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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