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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不領取商品之店家責任


施OO 發問於 2007-11-19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如果客人送商品來修
後來經我們店家電話通知多次都連絡不上客人
或者客人每次答應要來領取卻都還是沒來


請問:
此時我們店家可否認為客人已拋棄商品所有權而將該商品回收處理嗎?
或者如果我們店家事先在<維修單>上載明"經通知,逾期二個月未來領取者,視同客戶放棄該機件,任由本公司處理"效果是否會不同?
會不會有侵占罪的麻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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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依民法第七百六十四條規定:「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因拋棄而消滅」。故客人商品所有權之消滅需要其作出拋棄之意思表示,然拋棄為單方意思表示需要表意人自行為之,乃一身專屬之權利,您不可以因為客人久未取回商品即認有拋棄商品所有權,而將該商品回收處理,如此會侵害商品所有權須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律上並無規定債權人多久之內須取回商品,其遲延取回(即受領遲延)之法律效果係債務人對於保管物之毀損滅失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惟雙方可以契約方式加以約定,只是若該約定係以企業經營者一方所擬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須注意要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及不可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且須一再明示其內容使消費者就該條款意義知悉瞭解,否則將會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節定型化契約章節以下之規定。若未有相關約定,則仍應負擔保管該商品之責任,期間當可收取保管之必要費用,故不待言。
(三)侵占罪之構成,其前提是行為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自己所有之意思,本例中,如果您係依照上開契約約定「經通知,逾期二個月未來領取者,視同客戶放棄該機件,任由本公司處理」行使自己之權利,並非基於所有權人之意思加以使用收益,故不具備其物所有權人之意思,應不會該當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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