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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進口品無完稅證明可否當舉證?

進口品無完稅證明可否當舉證?


TOO 發問於 2006-03-27 |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您好:


公司從大陸進口產品,委由貨運行以重量換算單價承攬,但無完稅證明,現有人檢舉本公司產品為贓貨(可能是蓄意破壞商業行為)。


請問托運單及大陸廠商之出貨單可否舉證?又是否會被以逃漏稅起訴(貨運行為合法登記公司)?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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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針對 台端所述事實,回答如下:

一、 依關稅法第16條第1項「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完成此一手續方能取得完稅證明,故完稅證明乃係證明進口貨物確實已經繳納關稅,與台端之貨物是否為贓物無涉,台端所進口之貨物是否為贓物,應視其貨品來源為定,故大陸廠商之出貨單可以為 台端貨品來源之證據, 台端自可以此主張貨物非贓物。

二、依關稅法第73條「進口貨物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二百元。前項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是故 台端未繳納關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將會被處以滯報費,甚至貨物將被海關拍賣。

暫覆如上,請不吝指教!

如有任何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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