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 好~
本人目前任職於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取得公司股份成為員工股東
但公司與我簽訂的契約內容之一係限制員工離職時須以持股時取得之價格轉讓給公司指定的人
請問這條"以取得價格轉讓"之效力如何?
感激您的回覆
A:
來函所詢回覆如下:
由於員工取得公司股份包括:公司發行新股、分配紅利發給新股、依認股權憑證認購股份、公司收買股份後轉讓於員工等原因,而取得原因不同,法律上所為限制轉讓之規定也有不同。故煩請補充告知 台端取得公司股份之原因為何,以為回覆依據。
孫明熙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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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8771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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