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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競業條款

關於競業條款


陳OO 發問於 2006-03-23 | | 醫藥農牧業

Q: 你好
我想請問關於競業條款的問題
我目前在A公司的工作是微生物檢驗
是依據國外的國家標準(例如 台灣的CNS之類的) 來對產品進行檢測 其抗菌性
如果 我換一間B公司 該公司也有做相同的檢測 那會違反競業條款嗎??

在我的認知下 這些檢測技術 不是我建立的
而且B公司也有依這些國外的標準屬於自己的檢測方法
這樣是不是不違反競業條款呢
是否有相關的資料可以查詢

期待您的答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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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春華律師 住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一一號十樓之四
07-2513230行動電話09366636951 因為我先前曾處理過競業禁止的訴訟所以研究過目前均站在有利保障勞工工作權的立場除非雇主在你離職後仍給付相當的對價報酬否則無權限制你的工作自由當然你要注意有無涉嫌洩露職務秘密罪的問題

A:  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的意義,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司內部的營業秘密,防止員工在離職後洩露營業秘密,所以公司與員工間簽定契約,約定員工在離職之後的一段時間,不能從事同類事業的工作,不論您的職稱是否相同(您所謂兩家公司都遵循國外標準之檢測技術,有關這樣的檢測技術既然是國外的標準,顯然是同一產業界眾所熟習的事實,根本不是營業秘密,您沒有是否洩露的問題,此外,若雙方約定之競業禁止規定有效,只要是您離職後在約定期間內從事同類事業的工作,就已經違反了約定的內容,無待討論是否工作內容是否部分或全部吻合);但是,競業禁止的契約條款必須附帶「補償條款」的約定,如果契約約定競業禁止的約定,但沒有給予相當的補償,那麼此一條款不會發生效力,您在離職後任職於同類事業仍是允許的。
ps:就算沒有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公司的員工在離職後對於公司的營業秘密仍有保密的義務,否則仍可能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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