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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原始股東是否還要償還營運時積欠的貨款?

原始股東是否還要償還營運時積欠的貨款?


sOO 發問於 2006-03-21 | |

Q: 大律師您好:

公司已經解散(有限公司),但解散前與廠商有貨款糾紛
廠商已經提起訴訟,如果訴訟敗訴的話
原始股東要負連帶責任嗎?該付所有積欠的貨款嗎?
還是先由公司負責人(代表人)先清償那些貨款?
公司解散和公司清償兩者有何差別?
原始股東該負的責任是否都一樣?
謝謝律師給我相關意見

感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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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親愛的詢問者,您好;就您的提問,回答如后:
一、有限公司所積欠之債務,除股東有簽名負責或有可歸責之行為所致者外,原則上是不須負責給付。因是法人責任,故由負責人出名面對訴訟事宜,但也不當然表示由負責人要負賠償責任,這可自訴訟狀上之被告欄上所載,有無將個人列為被告,即可得知。
二、公司解散要進入清算或破產程序,法人格才確定消滅(就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樣),所以,沒有經過清算或破產程序之公司,不論有無續為營業,法人格都還存在,如此存在,是對股東並無影響,蓋法人之債務,原則上是與股東無關的;至於您提及之「公司清償」,就不甚明白其義,倘若是指清算,則請參前所述;倘若是指其他意思,還恐再明確告知,俾便處理。

以上說明,敬請參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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