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公司以組織重整為由將工作由台灣移往成本較低的第三地, 並已於30日前預告資遣. 公司可以延長預告的離職時間嗎?如個人在預告期間內談妥新工作,而公司因內部交接或人力轉換問題將資遣日延期,可以請求依原預訂資遣日離職但仍領取資遣費嗎?
A:
公司既然已經預告資遣的時間因此員工另找工作準備離職
公司又單方面延長預告期間有違背誠信原則應該依照原訂時間離職並請求依勞基法規定的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林春華律師 住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一一號十樓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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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公司本已經預先公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期,並同意給予資遣費,最後又因內部問題,請求更改終止契約之日期,將終止日期延後;此時,公司因組織重整而第一次公告終止勞動契約本已生效,之後再為變更則需要員工同意,不得單方面強制員工一定要延期資遣,倘若您不同意延期資遣,您可以對於公司延期資遣一事表示反對,請求公司依照第一次公告時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予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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